中国香港商标注册由香港知识产权署商标注册处负责,主要依据《商标条例》(第559章)及《商标规则》(第559A章)。商标注册处自1874年起运作,1992年起同时受理服务商标。中国香港与中国内地分属不同商标注册制度,在中国内地取得的注册不会自动延伸至中国香港。
可申请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颜色、立体形状、声音及气味等要素构成的商标,也可申请证明商标、集体商标及防御商标。申请以电子方式提交为主,中文或英文均可作为法律程序所用语言。
提交后先作形式审查,文件不齐或填写不规范的会要求补正;其后审查商标是否具备显著性、是否存在拒绝注册的绝对理由及在先权利冲突。获准注册的申请会在香港知识产权公报公布,公众可在三个月期限内依据《商标条例》订明的理由提出反对。无反对或反对不成立的,一般可获注册。
商标保护具有地域性,中国香港注册的商标在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范围内有效;如需在中国内地或其他市场取得保护,应另行向对应主管机关提出申请。由于《巴黎公约》已延用于中国香港,申请人就其在巴黎公约国或世贸组织成员提交的相应申请,可主张优先权。另需留意,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明确经马德里体系取得在中国的保护不覆盖中国香港与中国澳门,且《马德里议定书》目前尚未适用于中国香港。
深圳市普来得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总部位于中国广东省深圳市,在中国香港设有秘书公司,可提供中国香港商标注册的咨询与协助。具体表格、期限与收费标准以香港知识产权署最新公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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