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商标名称不能与《商标法》规定的禁用条款相冲突;
2、商标名称应该具有显著性,能实现商标基本的区别作用;
3、商标名称或者结构应该便于记忆和识别;
4、商标名称不能侵犯他人在先权利;
5、以地域名称作为商标注册,应该注意弱化效应;

商标驳回就是在工商局评审过程中被商标委员反对驳回。这原因有很多,比如:商标委员觉得这个用取了某个地方名就有可能把商标驳回。
商标异议是《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明确规定的,对初步审定商标公开征求公众意见的法律程序,其目的在于公正、公开进行商标确权工作,提高商标注册审查质量。
商标异议的内容范围很广,既包括初步审定的商标与申请在先的商标相同或近似,也包括初步审定的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的禁用条款或商标不具显著性,还包括申请人不具备申请资格等。
提出商标异议的可以是任何人,即:既可以是商标注册人,也可以是非商标注册人,既可以是企业、事业单位,也可以是个人,既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非法人。商标异议程序的设置,旨在加强社会公众对商标审查工作的监督,减少审查工作的失误,强化商标意识,给予注册在先的商标权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一次保护自身权益的机会,杜绝权利冲突后患的发生。异议人可以是注册商标权人,商标注册申请在先的申请人等利害关系人,也可以是任何其他公民或法人。
异议的内容,主要有两种:一是与已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近似;二是认为该商标违反禁用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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